遵义市健康教育学学会章程

   遵义市健康教育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遵义市健康教育学学会(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全市从事健康教育工作和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区域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制,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全市乃至全国健康教育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与培训、宣讲、研究健康科学知识,进而普及心理、生理、社会健康教育知识,力求进一步提高遵义市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构建和谐向上的健康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遵义市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 遵义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学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遵义市汇川区钦州路国安花园二楼1号门面;邮政编码: 563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健康教育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二) 开展业务指导学习 。

(三) 开展健康教育科普知识宣传 。

(四)组织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三)拥护本学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会相关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应当具有的相关条件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申请人直接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批准后核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按程序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参加本会 组织的公益活动及相关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正式提交退会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未缴费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全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 全体会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 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召开数量最低不得少于50个,其决义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需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

(二)       选举理事;

其他决义需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需经理事会提名讨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秘书长一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设置: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秘书长一名,均从会员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健康教育学科中有知名度的称专家教授,在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会每1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六章  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党的领导与本会依法自治相统一,切实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会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及时把符合条件的本会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为组建党组织打下基础;

第三十九条 针对本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实际,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途径开展党的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传达贯彻落实到本会。

第四十条 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社会组组党建工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符合本行业实际的组建党组织方式,一但条件成熟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本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将党组织活动融入到本会业务活动、日常管理和文化建设之中,使党建工作与本会发展紧密结合,以党建促发展。

四十二密切关注会员、职工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通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来团结群众、引导群众,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十三条 针对会员、职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第四十 紧密联系本会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发挥组织生活教育、改造、提高党员的作用。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照相关制度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 监督检查 。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 后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六十一 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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